公民概念如何通向现代?——一段学术史的考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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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台辉[1] 

机构地区:[1]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出  处:《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66-73,共8页Wuhan University Journal: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基  金: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1CZZ004);广东省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资助项目(c0168)

摘  要:在写入现代成文宪法之前,公民概念有一个从中世纪通向现代的学术史历程。中世纪城市对公民的定义很多,大致可分为法条主义和人文主义两大类。这为公民概念通向现代的两种观念传统铺陈了道路,即绝对主义与共和主义。共和观念的传统在前期以英国的托马斯.莫尔与哈林顿为代表,后期以法国的狄德罗、孟德斯鸠与卢梭为代表,强调积极参与、公共精神与政治责任;布丹首创的绝对观念传统经格劳修斯改造,由霍布斯推向极致,突出消极服从、权利义务与个体自保。劳尔森、洛克、普芬道夫在二者之间寻求调和。公民概念的两种传统在现代国家体系中有不同的汇合方式。法国共和传统的公民经大革命的大众化与民主化洗礼后,最终在宪法上固化为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现代概念。

关 键 词:公民概念 共和主义 绝对主义 

分 类 号:D08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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