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地交易中利益分配的法律探讨——基于农地发展权及其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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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海[1] 徐岑[1] 

机构地区:[1]辽宁大学法学院

出  处:《发展研究》2012年第2期95-98,共4页Development Research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农村发展与农民财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11BFX06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农地发展权是与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相关的权利,在我国土地权利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农地发展权归属承包该土地的农民所有,可以降低农地交易成本、规范征收行为及抑制农地的过度开发。土地征收应当根据补偿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予以不同的补偿,对于非公共利益的征收应当对农地发展权予以补偿。国家应当以合理的税费设计参与农地交易的利益分配。农地发展利益应当归属农地承包者,同时考虑农地交易对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成员的利益及集体利益的影响,并予以适当补偿。

关 键 词:农地交易 利益分配 农地发展权 土地权利 征地补偿 

分 类 号:D92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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