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基因信息权益的本权配置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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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明龙[1] 

机构地区:[1]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2年第2期94-102,共9页Law Science

基  金: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生物科技研发中人体组织提供者之权益保障"(20112704);天津师范大学人才引进基金项目"个人信息保护法制研究"(5RW08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21世纪是生物科技时代,基因科技迅猛发展并带来巨大产业回报,基因已成为一种最基本的资源,成为基因技术研究成果之源泉。人类基因蕴含着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其利益关系涉及主体众多,就谁应享有人类基因信息权益的本权问题,各国理论观点纷呈,尚未求得一致。"人体组织提供者本权说"较好地克服了其他学说存在的不足,通过"告知后同意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实现了利益平衡:在给予人体组织提供者本权保护的同时,认可研发者对基因技术成果的权益;在承认人体组织提供者直接分享利益的同时,认可其他主体通过对技术成果的国家税收、强制许可、合理使用等实现的间接分享,鼓励非金钱形式的直接分享。

关 键 词:人类基因 权益 本权 人体组织提供者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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