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制度设计的一个前提考量:税收行为的有限理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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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志坤[1,2]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北京100836 [2]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出  处:《经济与管理评论》2012年第1期116-122,共7页Review of Economy and Management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中国式分权;地方政府供给能力与地方税体系优化"(项目编号:09YJC790005)的阶段性成果;2010年安徽省高校省级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0SQRW046)的资助

摘  要:人性是在一定社会制度和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人的本性,划分的标准很多,而从维度来看有非理性、有限理性、完全理性。有限理性的假说越来越和现实中的人的真实性接近。认识到这一点,根据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制度设计,形成制度运行与人的行为的良性互动。尤其是在个税制度设计时考虑有限理性产生的原因,能够保证制度执行时行为主体的目标和价值与制度设计初衷目标一致,继而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约束机制,对有限理性的经济人的行为进行指导和规范,通过提高税制透明度最终实现个税制度设计的目标,设计出"令人满意"的制度。

关 键 词:人性假设 有限理性 税收行为 税制透明度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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