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纳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主体正当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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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荣振华[1] 

机构地区:[1]东北财经大学津桥商学院,辽宁大连116622

出  处:《理论界》2012年第1期63-64,共2页Theory Horizon

基  金:2010年度辽宁省依法行政研究课题(LNYFXZB014)<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模式与制度构建>;西南政法大学课题<企业国有资产法律监管制度的出资人视角分析>(2010XZYJS089)阶段性成果

摘  要:现行《企业国有资产法》虽然构建了四个层面的监督主体,但由于这四种监督主体权限粗放性规定,使其缺乏可执行性,企业国有资产处于有人监督无人敢管的局面,为此,我们应将检察机关纳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主体当中,使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权与管理运营权处于权力抗衡状态,这种权力制约与社会公众的权利监督有效结合,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国有资产不当流失。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监督主体 监督 股东派生诉讼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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