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国有资产“非转经”的法律控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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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屈茂辉[1] 刘敏[1] 

机构地区:[1]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出  处:《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95-98,共4页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CX2010B160)

摘  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简称"非转经")已逐渐异化为少数人谋取福利的工具,应当从法律制度上加以严格控制。根据《物权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所确立的原则,在制定《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法》的过程中,应明文禁止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非转经"行为;对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应笼统地认为事业单位都可以从事"非转经"活动,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的具体类型加以确定。对于事业单位从事与其性质和职能不相悖的"非转经"行为,亦应施以严厉的监督。

关 键 词: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非转经 法律控制 

分 类 号:F123.7[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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