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县对商品房销售实行价格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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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令华 

机构地区:[1]江西省赣县物价局

出  处:《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2年第2期56-56,共1页

摘  要:为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可持续良性发展。江西省赣县物价局要求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遵守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有关政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只收费不服务行为:开发商在销售房屋前,必须将开发成本核算、一房一价标示、价格公示表、房源销售等有关情况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时应按照备案中的价格进行销售.不得突破规定的价格。在房屋销售价格需调整时,也必须先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经价格主管部门对调整的幅度和频率进行审核后方可执行。目前,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价格备案和价格公示制度情况良好。

关 键 词:市场价格秩序 商品房销售 备案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 赣县 价格主管部门 房屋销售价格 价格公示制度 

分 类 号:F726.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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