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探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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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正阳[1] 

机构地区:[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决策与信息(下旬)》2012年第2期56-57,共2页Decision and Information

摘  要:交通肇事罪的定罪与量刑问题一直以来成为司法实践中比较棘手的问题。交通肇事罪看似普通与平常的罪名,实则问题重重。特别是自“胡斌案”,“孙伟铭案”,“李启铭案”,“陈家案”之后,民众呼声强烈,单纯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已不能顺应民众呼声,交通肇事当场致人死亡定交通肇事罪,仅仅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似乎无法平息被害人家属心中的不平衡,建议认定被告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截然相反,这种一味为了顺应民意而将被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更改对被告人也是不公平的。

关 键 词:交通肇事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分 类 号:U491.3[交通运输工程—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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