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在我国民法中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兼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几点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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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赖薇薇[1] 

机构地区:[1]宁波大学,315211

出  处:《知识经济》2012年第2期15-16,共2页Knowledge Economy

摘  要:取得时效制度产生于古罗马时期,对于古罗马经济制度的建立和经济的繁荣做出巨大的历史贡献,经过近现代法学的继承和发展,时效制度越来越完善。本文结合我国的情况论述了取得时效的功能及该制度的不可替代性,从而论证在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应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构建取得时效制度。并提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取得时效制度的几点构想,应采分立立法例模式、不以善意为其必备条件且根据是否善意区分不同的期限,其适用范围不应限于所有权。

关 键 词:取得时效 所有权 动产 不动产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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