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的界限区分——以陈某教人游泳致人死亡案为切入点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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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万燕清[1] 

机构地区:[1]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4期68-69,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陈某在教黄某游泳的过程中,黄某溺水身亡,对此,陈某应承担何种责任,司法实践认识不一。本文提出陈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从法理上阐述了本案定罪的理由。

关 键 词:教人游泳 注意义务 过失致人死亡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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