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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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学鹏[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4期79-81,共3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中国2010年进出口总额已经接近3万亿美元,外汇储备也超过2.8万亿美元。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贸易国。2010年涉外民商事纠纷呈现持续增长的势头。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之一的涉外仲裁制度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青睐。《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颁行弥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涉外仲裁制度规定上的不足。明确了涉外民商事仲裁协议准据法的选择,突出了当事人选择涉外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法时意思自治的重要性,并又将仲裁地法和仲裁机构所在地法作为其重要的补充,解决了我国法律中涉外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缺位的问题。

关 键 词:涉外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法 意思自治 仲裁地法 

分 类 号:D649[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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