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收受财物改变陈述帮助嫌疑人逃避罪责应如何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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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征军[1] 阮齐林[2] 肖中华[3] 王新环 胡静[5] 罗欣 王璞 

机构地区:[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中国政法大学 [3]中国人民大学 [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5]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

出  处:《人民检察》2012年第4期41-46,共6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言词证据的审查采信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之一。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陈述前后不一致,应如何采信?倘被害人收受财物改变陈述,其是否涉嫌包庇罪或诬告陷害罪?前不久,本刊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典型案例,共邀法学专家与实务部门代表,对被害人改变陈述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关 键 词:被害人陈述 财物 嫌疑人 罪责 逃避 北京市朝阳区 诬告陷害罪 人民检察院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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