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诈骗准备假钞能否认定持有假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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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薛培[1] 胡继恒[2] 

机构地区:[1]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2]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2年第4期47-48,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胡某长期以实施丢包诈骗获取利益为业。2008年11月3日,胡某与汪某某共同在一次丢包诈骗过程中被群众发现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公安人员在审讯后,确认了胡某和汪某某共同利用丢包诈骗手段,先后7次骗取他人钱财1.7万余元的犯罪事实。随后对两人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在搜查过程中公安人员从胡某的身上及胡某的住处共查出32叠用纸条捆扎好的用于丢包诈骗的假币,每叠假币均为单面百元仿真人民币图案,每叠假币为20张,以其面值计算,共6.4万元,经人民银行鉴定认定为假币。

关 键 词:持有假币罪 诈骗手段 否认 假钞 公安人员 犯罪嫌疑人 2008年 案情简介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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