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完全府际契约的成因及有效实施路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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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炜光[1] 杨爱平[2] 

机构地区:[1]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广东广州511370 [2]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出  处:《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71-75,共5页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区域契约行政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研究>(编号:10BZZ02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区域一体化中的政府间合作机制创新研究--以珠三角区域一体化为例>(编号:09YJC810013)的成果之一

摘  要:府际契约属于一种不完全契约,伴有先天性缺陷,其成因包括合作中的决策者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制度不完备、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环境不确定性等因素。针对其缺陷设计有效机制的思路,一方面是自我执行机制,即府际资本的积累;另一方面是第三方约束机制,即区域政府间合作法规的创制。

关 键 词:府际契约 不完全契约 成因 实施路径 

分 类 号:D035[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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