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司法积极主义——以美国联邦法院为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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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静[1]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12年第1期110-118,共9页Western Law Review

基  金: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资助项目<美国司法积极主义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随着能动司法在我国的提出和热议,美国积极主义司法哲学也得到越来越多关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司法审查制度确立之初,司法积极主义就逐步在美国得以运用。分析司法积极主义的提出与运用、政治背景与理论困境,对于研究美国司法积极主义和我国能动司法都大有裨益。这不仅有助于学者厘清两者之间的意蕴差别,建立一个统一的话语平台。而且有助于了解美国的司法哲学,从而谨慎地选择对待西方政体下的司法形态。

关 键 词:能动司法 美国联邦法院 司法审查 司法造法 

分 类 号:D971.2[政治法律—法学] DD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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