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消费者来说更加现代的《社区再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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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Ellen Seidman 孙天琦[2] 杨岚[2] 张晓东[2] 刘社芳[2] 周彦君[2] 孙炎炜[2] 

机构地区:[1]ShoreBank and New America Foundation [2]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金融研究处

出  处:《西部金融》2012年第1期32-39,共8页West China Finance

摘  要:《社区再投资法》(CRA)于1977年颁布,美国的低收入社区,尤其是位于大城市里的这些社区,一直面临着撤资和信贷缺失问题。《社区再投资法》(cRA)要求银行和储贷机构在符合安全和稳健运营的基础上,为这些社区及其周边居民区提供贷款。自1977年以来。

关 键 词:《社区再投资法》 消费者 现代 金融服务体系 中低收入 金融需求 大城市 居民区 

分 类 号:F837.124[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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