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赵有权要回被收养的孩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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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江淮法治》2012年第4期57-57,共1页

摘  要:小赵与郑某结婚后生有一女,后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3岁的孩子被判随郑某生活。离婚后不久小赵即外出打工,两年未归。上个月,小赵的父亲来电话说前夫郑某已经再婚,并将孩子送给了他人,还与对方签订了收养协议。小赵闻讯后迅速赶回.找到收养人要求领回孩子,但遭拒绝。

关 键 词:收养人 孩子 感情破裂 判决离婚 外出打工 离婚后 法院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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