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吴萍[1]
机构地区:[1]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法学评论》2012年第2期83-89,共7页Law Review
摘 要:我国的集体林权改革是因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对森林资源的经济利益需求而推动的。在集体林权从集体权益向个体权益的改革过程中,并未对公益林与商品林明确区分。尽管公益林林权实施了私人所有权形式,但却存在与商品林同权不同利的缺陷,加之生态补偿不能完全到位,以及公权力干预公益林私权受到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对公益林保护的不足,并造成林业的生态价值、社会价值的缺失。针对我国集体林权改革背景下的公益林林权制度变革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生态购买、生态补偿、软法治理与公众参与等完善公益林林权制度的具体政策与法律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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