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优惠贷款主体资格辨析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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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运来[1,2] 王伟[3,4] 

机构地区:[1]湖南大学法学院 [2]湖南大学 [3]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4]华北电力大学

出  处:《法学评论》2012年第2期97-104,共8页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农业保险法的理论与制度构建"(06BFX03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农业保险优惠贷款的贷款人一般应同时具备法定贷款人身份条件、提供特定涉农直接贷款的职责或业务权限条件及提供优惠贷款利率条件。据此,有些国家的财政部门具有此类主体资格,在我国则不然;中央银行不具有此类主体资格;涉农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具有此类主体资格;有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此类主体资格;非正规金融部门不具有此类主体资格。农业保险优惠贷款的借款人一般应同时具备农业风险的承受者条件、农业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参与者身份条件和提供必要的担保条件等。故参保农户、参保生产型和产供加销联合型农业企业及农业保险人等具有此类主体资格;其他农户、农业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不具有此类主体资格。

关 键 词:农业保险优惠贷款 贷款人 借款人 主体资格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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