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标准应成为我国国际板拟上市公司国籍界定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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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乐怡[1] 徐冬根[2]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2]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出  处:《新金融》2012年第2期60-63,共4页New Finance

基  金:徐冬根教授所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项目号10YJA820115);上海交通大学社会科学创新研究项目(项目号09TS10)<基于国家金融安全的高风险金融交易法律规制研究>;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号2010BFX004)<基于金融稳定的股票与股指期货跨市场监管法律保障机制比较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复合标准应成为我国国际板拟上市公司国籍界定的基本准则,这是因为从学理上看,复合标准代表了公司国籍界定的发展趋势;从立法上看,复合标准代表了公司国籍界定的国际主流方向。采用复合标准界定公司国籍,不但有利于实现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层的政策导向,而且有助于我国国际板市场建设平稳起步。我国应该确立以公司登记注册地为基础的复合标准。

关 键 词:资本市场 国际板 上市公司 公司国籍 

分 类 号:F830.9[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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