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抑或行政裁决——评医疗事故“鉴定”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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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少会[1] 宋平[1] 

机构地区:[1]四川理工学院,四川自贡643000

出  处:《前沿》2012年第2期59-61,共3页Forward Position

基  金:四川省教育厅2009年度青年基金项目"迈向和谐医患关系:医患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研究"的一部分(项目编号:09SB037);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立项资助的"医学鉴定的‘二元化’问题研究--兼论医疗侵权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课题成果一部分(项目编号:YF10-Y13)

摘  要: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矛盾激化、数量激增,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机制并没有发挥理想的定纷止争作用。在医疗纠纷采纳医疗事故与医疗侵权二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下,当然就形成了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之二元化的鉴定体制。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人运用其专门知识、技能、训练、教育对专业性的问题做出的事实判断,而医疗事故鉴定在本质上不具备司法鉴定的要件,医疗事故鉴定应当属于一类特殊的行政裁决。

关 键 词:医疗事故鉴定 司法鉴定 行政裁决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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