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五大基本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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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郝东升 张明凡 崔永青 

机构地区:[1]白求恩义务士官学校,050081 [2]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050081

出  处:《小作家选刊(教学交流)》2011年第12期95-95,共1页

摘  要: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在确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提出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1997年,

关 键 词:《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基本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条件 经济体制改革 宏观经济管理 微观经济行为 法律法规 法制建设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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