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人文精神与构建和谐社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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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耀东[1,2] 樊志军 

机构地区:[1]大连海洋大学 [2]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3]沈阳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出  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年第1期160-166,共7页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摘  要: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对近代民法人文精神的扬弃,使人类朝着理想的人文精神前进。具体表现为从抽象人格到具体人格、从一体保护到弱者保护、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以及对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和过错责任民法三大原则的修正与限制,反映了我们这个时代的精神。和谐社会是一个诚信友爱、幼有所恃、老有所养的社会;是一个充满仁爱和对人终极关怀的社会。民法的人文精神必将极大推动人的解放和全面自由发展,因此民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工具,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弘扬民法人文精神。

关 键 词:人文精神 和谐社会 抽象人格 从“身份”到“契约” 

分 类 号:D61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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