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实现——基于法律的角度  被引量: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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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戴威[1] 陈小君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湖北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论坛(中旬刊)》2012年第1期20-23,共4页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9&ZD043

摘  要:农民的成员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团体制度密切相关,只有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独立的民事主体,才能构建科学、合理的成员权制度。同时,相异的团体性质也存在共性的成员权机理,包括意思表达程序、资格确认方式等。现阶段,应先确定成员权制度的基本内容,逐步将其改造成基本的民事权利,以完成对农民权益最周延的保护。

关 键 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民事权利 法律 组织改造 农民权益 成员权 民事主体 团体性质 

分 类 号:D92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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