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买扑制度下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以酒务坊场买扑为中心的考察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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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东升[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历史系,361005

出  处:《中国经济史研究》2012年第1期71-80,共10页Researches in Chinese Economic History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宋代手工业组织研究"的一部分;课题批准号:08BZS020

摘  要:作为买扑制下的利益主体,官府与承买者、中央与地方、各官司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共利和争利的关系。对官府而言,与承买者共利只是推行买扑制的基础,争取利益最大化才是最终目的,因而其争利活动难免失去理性,直至破坏了共利关系,影响到买扑制的正常进行,才有所收敛。官府买扑收益分配的每次变动都是官府内部争利的结果和新的起点。买扑制在宋朝长期而充满波折地实行,是各利益主体之间共利与争利关系此消彼长的结果。

关 键 词:宋朝 买扑 利益主体 争利 

分 类 号:K244[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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