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群体性事件之公法防治对策研究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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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海坤[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山东济南250100

出  处:《法商研究》2012年第2期76-82,共7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摘  要:从公法角度考察,错位的"官民"关系、梗阻的利益表达机制、封闭的权力运行机制、缺损的权利救济渠道、非法治化的应急处置机制、缺位的善后处理制度是当下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要实现对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防治,就必须建立平权型的"官民"关系、疏通利益表达机制、建设透明政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广开权利救济渠道、健全应急机制、实现行政应急权力的法治化、完善群体性事件的善后处理制度。

关 键 词:官民关系 群体性事件 应急机制 

分 类 号:D631.4[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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