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权威与规划处罚的尴尬——从《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说起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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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段占朝[1] 

机构地区:[1]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法律社会咨询中心

出  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年第6期34-38,共5页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摘  要:《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突破了原《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局限,不仅对实体违法予以处罚,而且对程序违法也予以处罚;确立了以违法建设行为作为行政处罚的前提,而不再仅以违法后果为前提。但《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在实施中依然存在不足,不能有效地惩戒违法建设者。因此,修改《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规划的权威:科学排列该条三个句子,反映立法者的意图,避免逻辑混乱;对单位违法建设的,既处罚违法建设单位,又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修改该条有关罚款的规定,使行政处罚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关 键 词:城乡规划法 规划处罚 责任制度 双罚制 过罚相当原则 

分 类 号:D922.29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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