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产品责任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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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郝艳兵[1] 解永照[2]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重庆401120 [2]山东警察学院学报编辑部,山东济南250014

出  处:《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58-63,共6页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Light Industr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2011年山东省软科学项目(2011RKB03008)

摘  要:我国刑法上产品责任的立法规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法益定位不当、"产品"的指涉范围过窄、缺乏危险犯的犯罪构成等,难以适应风险社会背景下保障产品安全的需要。鉴于国际上刑法中产品责任犯罪趋于危险犯扩大适用、一般性因果法则松动、严格责任原则被采纳,我国刑法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规定也应作出适当调整,由事后惩罚模式逐步转向事前预防模式。

关 键 词:产品责任 危险犯 一般性因果法则 严格责任原则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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