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民间融资的市场化体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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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国童[1] 

机构地区:[1]《浙商》编辑部

出  处:《浙商》2012年第5期53-53,共1页Zheshang Magazine

摘  要:香港:任何人经过注册都可以从事放债业务,利率不得超过年息48% 中国香港地区《放债人条例》规定:任何人经过注册都可以从事放债业务,利率、金额、借款时间和偿还方式由借放款双方自行约定,利率不得超过年息48%。

关 键 词:市场化体系 民间融资 境外 香港地区 偿还方式 借款时间 利率 业务 

分 类 号:F326.1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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