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制的基础上体现利益与公平——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理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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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月波[1] 钱小敏 

机构地区:[1]湖北省枝江市国土资源局 [2]湖北省宜昌市华诚房地产估价事务所

出  处:《中国土地》2012年第1期37-38,共2页China Land

摘  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简称《征收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简称《拆迁条例》)同时废止。时至今日,《征收条例》已运行一年。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弄清两个条例的主要区别以及新条例的主要特点。《征收条例》和《拆迁条例》的主要区别概念上的区别。改原来的"房屋拆迁"行为为"房屋征收"行为,不再使用"拆迁"这一说法。征收: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利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为。

关 键 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有土地 利益需要 征收 《拆迁条例》 公平 法制 财产所有权 

分 类 号:D922.18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F30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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