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当出生之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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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明非[1] 杜麒麟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52 [2]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郑州450000

出  处:《孝感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78-81,共4页JOURNAL OF XIAOGAN UNIVERSITY

摘  要:在我国司法实务中,不当出生案件大量涌现。但是由于现行立法的缺失与不明确,不同法院对类似的不当出生案件作出的判决却存在较大差异。在审判中,应当仅将不当出生的请求权人限于不当出生儿的父母。对于不当出生案件中父母的请求权基础,可以将其认定为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如果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应当认为侵害的是不当出生儿的父母的身体权。对于损害赔偿范围一般包括:缺陷儿的特殊医疗费、照顾费和教育费。如果不当出生儿的父母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关 键 词:不当出生 违约 侵权 

分 类 号:D9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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