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企业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责任——以西部旅游景区为例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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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佳[1] 付健[2] 曹平[3] 

机构地区:[1]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广西南宁530023 [2]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3]广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广西南宁530022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12年第1期86-90,共5页Social Scientist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西部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研究--以广西;云南;陕西为例>(05XFX007)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现行西部旅游开发模式下,大量少数民族文化被开发用于吸引旅游者,在一定程度上催动了民族文化旅游的发展。与此同时,西部旅游景区的大量旅游企业对少数民族文化进行竭泽而渔式的开发和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给少数民族文化造成的旅游性消耗及现代文化的渗透现象,也给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带来极大负面影响。在此现状下,必须就西部旅游企业对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法理界定、法律关系内容及法律对策等方面进行研究,以期实现西部旅游可持续发展与少数民族文化开发、利用、保护的和谐发展。

关 键 词:西部 旅游企业 少数民族文化 

分 类 号:D9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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