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犯的有效性条件新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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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联合[1,2]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2]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出  处:《广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236-241,共6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摘  要:中止犯分为积极中止与消极中止两种类型,只有成立积极中止才需要有效性条件。有效性是指行为人在认识到犯罪结果有可能发生时而采取的旨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积极措施本身所固有的属性,其他介入因素是否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不应成为否定有效性的理由。有效性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应当以自动性取代有效性,使两类中止犯的成立条件相同。在进行自动性的判断时,积极中止的自动性需要通过采取旨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积极措施来表明,其是否有效不影响中止犯的认定。

关 键 词:积极中止 消极中止 有效性 自动性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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