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程序性制裁理论的基础性构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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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忠顺[1] 

机构地区:[1]六盘水师范学院政法系,贵州六盘水553004

出  处:《内蒙古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23-28,共6页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07&ZD033);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编号:10XNI033)

摘  要:民事程序性制裁的本质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某种或者某些特定的诉讼权利,以达到惩罚其拒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程序性义务的目的。程序性制裁具有惩罚、预防、保障以及补偿四重功能。然而,鉴于民事程序性制裁仅适用于诉讼程序续行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其在违法时间、行为主体以及正当程序保障等方面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关 键 词:民事程序性制裁 适用要件 功能分析 适用限制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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