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修改权中出版者的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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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雄文[1] 

机构地区:[1]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出版》2012年第5期64-67,共4页China Publishing Journal

摘  要:我国《著作权法》既规定了作者等权利人的修改权,又规定了图书出版者、报社、期刊社的修改权。一般而言,修改权专属于作者等权利人,其他人如果需要对作品进行修改,需要得到作者的许可同意。但这不是绝对的。出版者出于传播的需要,对于拟出版的作品也有一定的修改权。实践中,出版者擅自修改他人作品、作者等权利人在作品即将或已经出版的情况下要求对自己作品进行修改的情况大量存在。

关 键 词:图书出版者 修改权 角色定位 《著作权法》 权利人 作品 作者 期刊社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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