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大调解”机制中政府的角色定位--以荷兰的调解制度为借鉴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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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亚文[1] 邓珊珊[1,2]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2]荷兰蒂尔堡大学法学院

出  处:《学习与实践》2012年第3期78-84,共7页Study and Practice

基  金:中国法学会2011年度部级重点项目“司法公信力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为:CLS(2011)B05

摘  要:我国的"大调解"机制在制度设计上强调党委、政府的主导地位,调解主体的多元化,按照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工作体系,综合利用各种社会制度资源进行社会矛盾化解,做到"案结事了"、"三效合一"。但在实践中存在政府主导、缺少中立第三方的"第二方纠纷解决机制"的倾向。荷兰早期的政府调解没有使荷兰建立有效的调解制度,二战后荷兰废除了政府调解制度,政府从积极主动的调解者转变为在理论上提供准备和论证者。我们应该从荷兰的经验中得到相应启示。

关 键 词:“大调解”机制 荷兰经验 中立第三方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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