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周翠[1]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出 处:《北大法律评论》2012年第1期64-92,共29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 金:浙江大学2010年紫金计划项目的成果;德国洪堡基金会(Alexander von Humboldt Stiftung)的资助
摘 要:继2000年引入强制诉前法院外调停、2002年引入强制审前和解辩论之后,德国拟在实现法和平的目标指引下再次通过立法促进调解的植根与发展。除了在调解的定义与分类方面带来详尽的规定之外,2011年1月公布的《调解法(政府草案)》对调解程序也进行了相当完善的设计,其基本满足程序保密、当事人自治与自愿、调解员中立与独立且不拥有裁判权限等特征。2011年12月1日,法律委员会提交的《德国调解法(建议稿)》又对调解员的培训与进修作出了详尽规定,并强调:只有满足了培训与进修相关要求的调解员才可使用“认证调解员”的称号。此外,建议稿也删除了政府草案中争议较大的“法院内调解”与“调解法官”的设置,并在引入和解法官的基础上扩大了和解辩论与和解尝试的适用范围。概言之,德国调解法草案在调解的功能与目的、调解格局的建构方面均可为我国提供参考与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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