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特许使用权法律性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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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柳立业[1] 王灵波[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0

出  处:《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105-109,共5页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

基  金:王克稳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许可中特许权的物权属性与制度构建研究>(批准号:09BFX02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水资源特许使用权是在水资源特许使用中经过特许而设定的权利,特许使用权人可继续、且排他性地占有特定水资源。水资源特许使用权本质上属于特许权的一种,水资源所有权通过公物管理权的作用所发生的公法性法律效果的权利,且因其不同于私法物权的特征决定了水资源特许使用权具有明确的公法属性,为公法上的公物特许使用权。作为公法上的权利,只能从公法的角度运用公法的理论去理解和构建水资源特许使用权制度。

关 键 词:水资源特许使用权 法律性质 水资源所有权 公物特许使用权 

分 类 号:D63-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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