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不列颠时期的城市等级与自治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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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邱红梅[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119-122,共4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2009年湖北省教育厅科研资助项目"近代中英城市管理制度的冲突与融合-以汉口为例"。项目编号:2009q154

摘  要:罗马不列颠时期,罗马帝国采取了积极的城市化政策,推行城市等级与自治制度:以复制罗马城市制度的方式建立最高等级的殖民地城市(Colonia),以许可方式确立了自治市(Municipium)的第二等级地位,并以一二等级的城市自治为垂范,通过城市晋级、扩大不列颠贵族特权、公民权、自治权等方式激励第三等级的部落城市(CivitasCapitals)的发展,不同等级城市的自治权及其公民权有所不同。上述城市等级与自治制度的推行,有效地降低了罗马帝国的行政成本,扩大了统治收益,是一种值得借鉴的有效的国家治理模式。

关 键 词::罗马不列颠 城市等级 城市自治 

分 类 号:K561.2[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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