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中的“非强制性”方式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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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世荣[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155-158,共4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中特别规定了催告履行和协议执行这两种"非强制性"的方式,这是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立法上的创新。"非强制性"的方式是以"柔性"管理手段来实现与行政强制执行相同的目的,对促使行政相对人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具有提醒功能、催促功能、协调功能和警示功能,是行政法适当性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的体现和贯彻。"非强制性"的方式的实践运用,需正确处理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关系,并在提前加以运用、增强催告的说服劝导功能,放宽执行协议的条件上加以完善。

关 键 词:行政强制执行 非强制性方式 运用 

分 类 号:DF399[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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