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品合作投资亏损后逃跑的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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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仇晓静 

机构地区:[1]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3120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4期50-52,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穆某在北京操作邮票.是“奥运不干胶”(以下简称奥胶)等邮品的庄家。2008年11月穆某结识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某,后双方又有过多次见面、网上交流和电话沟通,犯罪嫌疑人穆某自称能操控邮市,特别是“奥胶”、“猴大版”等邮票,有巨大的利润空间。在穆某多次鼓动和指导下,阮某投资百余万元购买邮品.收益颇丰。到2009年3月。

关 键 词:合作投资 定性分析 邮品 犯罪嫌疑人 亏损 法定代表人 2008年 2009年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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