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意见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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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乡镇论坛》2012年第7期18-18,共1页

摘  要:一位群众来信咨询:如果我们村民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意见该怎么办?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因此,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确认,列入选民名单后,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公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具有重要意义。本村谁有资格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谁没有资格,通过村民名单可以得到公开确认。

关 键 词:村民选举委员会 选民名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被选举权 群众来信 应当 资格 公开 

分 类 号:D638[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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