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对于股东提案的审查权探讨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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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浩[1,2]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2]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150-156,共7页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浙江大学211工程第三期建设项目(203000-123210301)

摘  要:现行《公司法》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提案,作为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但并未明文规定董事会是否有权审查股东的提案。从董事会的股东大会召集权、董事长的股东大会主持权、董事作为股东选出的受托人以及股东大会制度自身的限制等因素,可以解释出董事会有权审查股东的提案。为了保护股东的提案权不受侵害,除司法救济外,还应建立证监会重新审查董事会决定的制度和减少公司风险的无异议函制度,同时由证监会或立法规定具体的可以拒绝股东提案的情形,以提高董事会审查的透明度,防止董事会滥用审查权。作为配套设施,应当修改《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召集通知发出时间的规定,将召集通知发出时间提前。

关 键 词:股东提案权 董事会 审查权 排除事由 无异议函制度 

分 类 号:D913.9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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