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控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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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红梅[1,2] 

机构地区:[1]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2]南京大学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12-19,共8页Ecupl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以实现人权为发展路径的发展理念与发展模式研究"(项目号10BFX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环境侵权中的纯粹经济损失较之其他领域更具不确定性,但越来越多的国家在一定的范围内认可其可赔性。通过利益衡量,对环境侵权中的纯粹经济损失进行有限度的赔偿,既符合社会公平正义也符合效率的原则。纯粹经济损失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实践中很少获得支持。我国应该通过建立和完善侵权责任、环境责任保险、赔偿基金等多元化的损害赔偿机制来实现对受害人的充分赔偿;同时,应结合我国现状,通过制定单行法,对环境侵权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实行有限度的赔偿。

关 键 词:纯粹经济损失 环境侵权 利益衡量 损害赔偿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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