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诈骗罪无需“处分意识”——以利用新型支付方式实施的诈骗案为例  被引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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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新承[1,2] 

机构地区:[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2]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法学》2012年第3期155-160,共6页Law Science

摘  要:有学者认为,被害人对财产具有处分意识是认定诈骗罪的必要条件。这种通过不完全归纳法得出的结论存在天然缺陷,并被利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实施的机票款诈骗案直接推翻。此类案件中,被害人尽管因受骗将财物"拱手送人",但行为当时却对这一后果完全没有认识。由此看来,认定诈骗罪无需被害人具有财产处分意识。同时,必要说的几点主要理由均存在缺陷,学界反驳不必要说的理由也值得反思。

关 键 词:诈骗犯罪 处分意识 支付方式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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