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上运输法公约(鹿特丹规则)有关运输单证的签发对FOB出口发货人的权益无任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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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家祥 

机构地区:[1]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

出  处:《中国经贸》2012年第4期1-2,共2页China Global Business

摘  要:2008年12月11日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也称为《联合国统一运输法公约》,((联合国运输法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The Rotterdam Rules)。《鹿特丹规则》的签字仪式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的鹿特丹举行,当时签字的国家有15个:刚果、丹麦、加蓬、加纳、希腊、几内亚、荷兰、尼日利亚、挪威、波兰、塞内加尔、西班牙、瑞士、多哥、美国。目前签字国巳达23个。

关 键 词:联合国大会 海上运输法 鹿特丹 公约 运输单证 发货人 FOB 保障 

分 类 号:F740.44[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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