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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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秋隆[1] 赵霖[1]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出  处:《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67-70,共4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摘  要:房屋征收的核心问题是公共利益的界定。在这一问题上,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的思路是试图通过各种方式对公共利益的内涵予以明确。但公共利益的本质决定了公共利益的内涵具有不确定性。实践也表明这一思路对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泛化或虚化问题的解决成效并不大。有鉴于此,我们不妨从方法论的角度,从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标准的确定和程序的控制角度,对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问题进行重新思考。法律上应当确定公众受益性标准、用途效果标准和可持续发展标准三个标准对公共利益予以界定,同时还应建立完善的公示程序、听证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对公共利益的适用予以保障。

关 键 词:房屋征收 公共利益 界定标准 程序控制 

分 类 号:D922.3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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