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资优先权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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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贤日[1] 

机构地区:[1]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出  处:《探求》2012年第1期46-55,共10页

基  金:2011年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信访渠道与法律渠道对接的理论与实践--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切入点>(项目编号:11Z02)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工资问题成为当前困扰我国社会安全的重大问题,如何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问题,是我国社会法等法学研究的重大现实课题。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除了海事劳动债权外,其他类型的劳动债权均劣后于担保债权和留置权,无法获得优先救济。为了平衡各项权利,应改革我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一定时间和数额的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和留置权,促进社会分配公平。

关 键 词:工资 优先权 劳动债权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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