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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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出  处:《工商行政管理》2012年第1期22-23,共2页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以下简称电子证据)取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关 键 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电子数据证据 取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诉讼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 

分 类 号:F203.9[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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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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