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转融通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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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江东[1] 

机构地区:[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200135

出  处:《南方金融》2012年第2期76-82,共7页South China Finance

摘  要:中国证监会在2011年发布的《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意味着我国证券转融通制度已正式建立。证券转融通对于连接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完善市场机制、活跃市场交易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主要的证券转融通模式有美国的市场化模式、日本的单轨制模式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双轨制模式,这是由各自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决定的,各有优劣利弊。我国当前选择了专业化、单轨制、分段式的转融通模式,并构建了转融通担保制度。证券金融公司是专业化转融通模式的核心,本文就其股权结构、功能定位、业务范围、资金和证券来源、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 键 词:金融市场 证券转融通 证券金融公司 融资融券 法律制度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32.5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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